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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一是有效管控秦淮河沿线泵站排水,禁止旱天排水入河,在部分泵站增设截流设施,降低排水对秦淮河水质的影响。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主干管道建设,抓紧推进江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投运江宁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江宁开发区南区污水处理厂,秦淮区佳营南路、夹岗保障房片区,江宁区岔路口片区,雨花台区西善桥、铁心桥、开发区等片区污水支管与主干管接管同步完成,同时接纳污水。三是加快排水达标区建设,重点推进东山街道岔路口片区、秣陵片区、殷巷片区、东善桥片区等老集镇区域,东山老城区、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区域的排水达标区建设。四是高标准编制南部新城片区排水建设规划,与路网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雨污管网、河道设施,确保区域雨污分流、水系流通,建成水污染控制示范区。五是制定实施秦淮河水系丰、平、枯水期生态用水保障方案,通过秦淮新河站引江调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六是全面开展黑臭河道综合整治,重点排查汇入秦淮河干流、秦淮新河干流的黑臭河道,对秦淮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入秦淮河的30条黑臭河道进行整治,确保2017年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加快推进外秦淮河、秦淮新河、秦淮河及其一级支流的禁养区划定及清理整治工作,限期关闭搬迁养殖场(小区、户)。加强船舶污染治理,进入秦淮河水域的船舶,油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配备率达100%。加大秦淮河沿线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取缔沿线违法违规砂场。七是按月通报水质状况,加强水质达标监督考核。
(二)镇江葛村桥国家考核断面。
责任单位:镇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葛村桥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是加快实施团结河流域城镇污水管网工程。全面梳理排查流域污水管网,制定公共管网整改方案和工程实施方案,实施葛村新苑、银山鑫城社区、丁岗镇镇区等一批污水接管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全面推进留村、章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二是切实加强污染源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团结河沿岸的工业、生活排口,对沿线一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实施农业面源治理工程。在团结河南岸章村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工程,在留村、章村开展种植业排水沟渠塘生态循环化改造工程,实施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贮存、处理和利用工程。四是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根据团结河周边水系情况,建立引水活源调度体系,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工程,保持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五是增强监测预警能力。在葛村桥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每4小时自动上传水质数据,切实加强水质监控。
五、化解严重过剩产能工作不力。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退出和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整改措施:
(一)推进过剩产能就地消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督促位于城市主城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退出产能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以更加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煤炭、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技改和搬迁项目必须实行产能减量置换。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土地、采矿权、环评、能评、取水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六、2013年至2016年间,江苏省部分钢铁企业存在新增产能情况。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全省压减粗钢产能1750万吨。
整改措施:
(一)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钢铁企业产能情况普查的通知》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炼铁炼钢产能的核查核实并公示。
(二)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地条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生产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五个彻底”要求,坚决取缔整治到位。
(三)制定出台《江苏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江苏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长效机制。
(四)推进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对2013年以后的新增产能,责成企业落实可置换产能,并根据国家要求按80%的比例进行减量置换。对无法落实可置换产能的,责成企业限期拆除相关冶炼设备,并按规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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