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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23.市国土、农业部门和各区(市)县国土、农业部门要按照“划足、划优、划实”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建档造册、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深化完善耕地保护基金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机制,做好耕保基金筹措、发放、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统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与)
2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参与)
25.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
26.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2020年,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100个,森林食品基地8个。(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7.严格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行业企业。(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28.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监管,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确保耕地不新增污染。(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9.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根据四川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的要求,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30.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底前,相关区(市)县政府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2020年底前,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污染耕地集中的区(市)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调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31.对不宜耕作的土地,可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林业生态治理范围,探索重度污染耕地林业生态治理措施。(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32.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
3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认真贯彻四川省调查评估制度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与)
34.自2017年起,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由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参与)
35.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36.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区(市)县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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