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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37.严格国土供地用地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在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国土部门应将对该地块的土壤调查评估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国土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发改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对已供地存量用地的管理,对原属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及存在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风险的存量用地,如拟转化为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的应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对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参与)
38.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参与)
39.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40.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向市国土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区(市)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国土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41.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矿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42.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参与)
(十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43.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从2018年起,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印刷、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44.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45.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四川省“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等要素进行环境承载能力和适宜性分析,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46.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按照“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城乡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构建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龙泉驿区、双流区,应重点监控含铅蓄电池拆解、电镀企业的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状况。龙门山和龙泉山生态保护带保持自然生态用地格局,逐步腾退开发建设用地,加强生态保护和维育。成温邛、成灌、成青、成龙、成新、天府新城等六条城镇及产业集中发展走廊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城镇和产业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参与)
47.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市城管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参与)
48.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处理设施和场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参与)
49.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商务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50.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各区(市)县做好种养发展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调控养殖规模,实现种养循环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渣、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参与)
51.严格按照成都市环境总体规划要求对土壤进行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区中红线控制区域以及环境功能区划中自然生态保留区和生态功能调节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在红线控制区、自然生态保留区及生态功能调节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必要的科学研究、生态保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审批,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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