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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洪雅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参与)
(二十七)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灌溉水水质监测与管理,防范重金属、高毒高残留农药等污染,对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污染源,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对水质难以改善,长期污灌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二十八)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深入推进全域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渗滤液管控。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推进全域生活污水治理,加强重点流域和渠堰沿线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排污总量,防止污水进田。到2020年,全市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95%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建设污泥干化处置设施,集中处理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到2020年确保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乡环境治理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着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县(区)、园区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区)、园区要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对农用耕地,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重点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二)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上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三十三)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园区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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