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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遏制土壤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十四)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锰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天然(页岩)气开采等重点行业,以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五)加大执法力度。紧紧抓住“田长制治土”新机制与环境保护“行政+司法”综合执法体系建立机遇,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对象,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能中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为基层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定期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安监局参与)
(三十六)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参与)
八、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保障与扶持力度
(三十七)科学制定法律文件,执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出台全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及农膜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基本建立全市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法制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三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紧紧围绕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安监局、市城乡环境治理办等参与)
(四十)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四十一)完善激励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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