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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执行报告分类及频次
8.2.1.1报告分类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为满足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半年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8.2.1.2上报频次
a)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排污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季度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季季度执行报告。但对于无法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报告的,应先提交季度报告,并于十天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年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以下13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应按附录D进行编制: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8.2.3季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季度执行报告编写内容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核算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核算时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校核。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9.2实测法
9.2.1废水核算方法
9.2.1.1正常情况根据自行监测要求,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应采用自动监测,因此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累计排水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7)。
9.2.1.2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与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的累计排水量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
9.2.2废气核算方法
9.2.2.1正常情况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对锅炉排放口的污染物进行实际排放量核算。以自动监测实测法为主,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或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具体见式(8):
9.3物料衡算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等排放量的,根据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含硫率、脱硫率进行核算。污染治理设施的脱硫率应采用实测法确定。
9.4产污系数法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产品产量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进行核算。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应采用实测法确定。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排放限值
合规判定
10.2.1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合规是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5.2.2.1要求。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91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与色度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排放浓度应根据HJ/T355、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2)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的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管理部门执法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门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0.2.2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2.1正常情况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各有组织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5.2.2.2要求。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HJ/T55、HJ/T397—36—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剔除异常值)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与HJ/T397,小时浓度均值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若同一时段的管理部门执法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门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c)无组织排放合规判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是指:
1)无组织控制措施符合“6.3.2.2”中的要求;
2)厂界监测浓度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即判定为合规。
10.2.2.2非正常情况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主要产污环节生产设施启停机、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情况下的排放,非正常排放不作为废气达标判定依据。其中,印花设施、定型设施、涂层设施的风机启动和停机时间不超过1小时;对于燃煤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不超过1小时、热启动不超过0.5小时。
10.2.3排放量合规判定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
a)主要排放口纳入排污许可量管理范围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其年许可排放量;
b)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即判定为合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启、停机等非正常情况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10.3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纺织印染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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