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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8-15 10: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纺织印染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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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许可排放量

5.2.3.1废水

明确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外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4287、GB8978、GB28936、GB28937、GB28938中的其他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区域性、流域性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纺织印染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废水

6.2.1可行技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分为分质处理和综合处理。分质处理是对要求车间或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的工艺废水(如含铬废水),或者对具有资源回用价值的工艺废水(缫丝废水、洗毛废水、碱减量废水等)进行单独处理的方式。生产废水经分质处理后或直接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单位各工段生产废水收集、混合后进行处理的方式为综合处理。纺织印染排污单位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分为一级、二级及深度处理。纺织印染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具体详见附录A。

6.2.2运行管理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废水处理工艺及设施参数,符合GB50425、HJ471相关要求。废水中含有棉毛短绒、纤维较多时应采用具有清洗功能的滤网设备,含细砂和短纤维的成衣水洗废水应设置除砂设备。采用化学脱色处理废水时,宜首选不含氯脱色剂。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栅渣、污泥等做好收集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排污单位应重视生产节水管理,加强各类废水的处理与回用,实施低排水印染工艺改造,符合GB/T26923与《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相关文件的要求。根据用水水质要求实现废水梯级利用,尽量减少污水排放量。厂区内废水管线和处理设施做好防渗,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渗入地下水体。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周围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水处理设施不得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3废气

6.3.1推荐可行技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处理可行技术具体详见附录B。

6.3.2运行管理要求

6.3.2.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新建项目各排气筒具体高度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确保完整无破损。

静电除尘装置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处理定型机废气时还应定期清洗电极,清理废油。

喷淋吸收装置应定期排放更换吸收液,确保吸收效果。

吸附装置应定期更换吸附材料,确保吸附材料的吸附效能,如脱附后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则应定期更换催化剂。

RTO装置应定期检查燃烧器、蓄热体、切换阀等组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RCO装置应定期检查燃烧器、蓄热体、切换阀等组件,定期更换催化剂,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3.2.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的无组织废气收集与处理应符合GB50477、GBZ/T212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密闭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挥发性有机溶剂、恶臭等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如打棉、沤麻、原麻浸渍、浆料池、调浆、醋酸调节等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废气散发。有机溶剂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异味明显的废水处理单元,应加盖密闭,并配备废气处理设施。

堆场、储运系统应采取遮盖、煤堆场洒水等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的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源,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有关要求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内容。纺

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上报,手工监测数据上报周期与执行报告一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锅炉监测方案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锅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制定更严格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从其规定。

延伸阅读:

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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