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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8-15 10: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纺织印染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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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排放口类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具体参见表1。

4.5.2废气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1~4.5.2.4”为必填项。

4.5.2.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污染治环节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3排放口设置要求

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有地方要求的,应符合地方要求。

4.5.2.4排放口类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具体参见表2。

4.6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5.1.1废水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废水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信息。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直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间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污染物接收标准。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和污染物项目见表3。地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5.1.2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项目管控范围见表4。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对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除核算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外,还需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外排标准,核算排入外环境的排放量,并载入许可证中。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工艺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锅炉设施大气有组织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GB28936、GB28937、GB28938、GB4287、GB8978以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确定。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除pH值与色度外)为日均浓度。废水排入城镇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5.2.2.2废气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GB13271、GB14554、GB16297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4554确定,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6297确定。污染物项目根据表4确定。待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与《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延伸阅读:

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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