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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8-18 0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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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以洛南、李楼、张庄、五里堡、涧河王府庄、后李村、东郊、下池、吉利区、偃师市一水厂、偃师市二水厂等地下水水源地、陆浑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故县水库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在建立污染地块清单的同时,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环保、农业、国土等已有相关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结果,动态更新项目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重点突出栾川县铅、镉,洛宁县铅、镉,嵩县铅、镉、汞,汝阳县砷、镉、铅,伊川县铅、砷,偃师市汞,宜阳县镉、砷、铬,以及孟津县砷污染的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应立足于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边界,将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双超标区域纳入优先治理项目。综合采取改变当地种植制度、“植物修复+农艺调控”等措施进行耕地土壤修复。在汝阳县小店镇砷污染区试行“钝化剂+超富集植物+低积累作物品种(间/套/轮作)”修复模式;在宜阳县锦屏镇镉砷污染区试行“螯合剂+超富集植物”修复模式;在偃师市首阳山等区域试点种植枣树、核桃等果树。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科技支撑—农民实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模式。政府应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中,支持采用提取有价组分、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理苎麻等超富集植物,降低治理修复成本。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以栾川县、宜阳县、嵩县、汝阳县、偃师市等受污染耕地集中区为试点,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逐步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方案,针对不同污染类型,综合采用物理、化学等工程技术,并从修复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对修复措施进行筛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后方可施工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有关县(市、区)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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