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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8-18 0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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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开展历史遗留疑似污染地块排查。以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偃师市等工矿企业集中分布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已关闭或搬迁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小电镀、小化工、小炼焦等“十五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用地,明确企业生产年限、主要污染物、土地利用现状、周边敏感源等信息,将已排放重点污染物且尚未开发的企业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规划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生产经营年限超过5年、无防渗或隔离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疑似污染地块进行优先调查,建立优先调查清单。汝阳县历史遗留铅锌矿开采区域、偃师市历史遗留化工企业集中区域要纳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点。地块纳入优先调查清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进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污染地块优先规划为场馆、绿化、商业、公共市政等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评估,并根据危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地块进行危害评估,划分地块污染风险等级,调查评估报告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污染地块风险分级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优先管控名录中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转移;拟开发利用的要纳入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需开展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在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并公开地块历史信息、污染类型、污染面积等基本信息;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工程控制措施,阻止污染扩散或切断暴露途径。(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

5.建立污染地块联合监管机制。建立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的项目环评;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等参与)

(五)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1.严格保护未利用地。加强洛宁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新安县等地区的丘陵、荒坡地和栾川县、嵩县境内伏牛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浅山丘陵区和伊洛河及黄河滩区的荒草地、滩涂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禁止向宜耕后备区域倾倒、堆放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宜耕后备土地,有关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将偃师北部—孟津东部滩区、嵩县东部—汝阳中部丘陵区、洛宁西部低山区等宜耕后备土地纳入监管重点。(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监管。依法严查向伊河、洛河、涧河、瀍河、北汝河、老灌河、白河两岸和陆浑水库周边的滩涂,伊川、新安的裸地等区域非法排污、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南部山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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