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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候变化对健康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活动和自然共同作用的结果。气候变化不仅影响大气、水、土壤和人居环境的变化,而且还会通过其他多种途径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比如:气候变化会改变高温热浪等极端天气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强度、影响气候敏感性传染病和非传染性疾病的分布与流行以及粮食安全和海平面上升等。根据WHO的估计,在2030年和2050年之间,气候变化将会每年导致250000人~38000人死于高温,48000人死于腹泻,60000人死于疟疾,95000人死于营养不良。[8]
(二)经济损失巨大,环境成本加剧
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中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7年,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达6000亿至18000亿人民币,占GDP的5.8%,其中医疗卫生费用占GDP的3.8%。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压力巨大,中国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研究表明:2010年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失达11000亿元,占当年GDP的3.5%(除去医疗卫生费用)。[9]
(三)中国环境健康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环境健康问题研究始于20世纪。近年来,由于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严重性日益体现,政府也相继颁布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编制并实施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等,制修订了水、土壤、大气等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2006)》《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专门针对环境与健康的规划。特别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该规定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中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10]但是,由于中国环境健康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也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没有对专门立法具体化,因此导致了与国家现有健康问题衔接不够,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尚未真正地建立,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有效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的建立。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难运行。国家层面工作体制尚未制度化。2.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管理模式难以有效提示风险,规划作用薄弱,环评评价缺乏健康风险的评价内容,监测机制和信息机制落后,缺乏科学决策、考评、问责机制。3.公众参与严重不足。信息公开严重不足,参与平台、参与机制和参与能力不足。4.法律责任追究不力。违法成本低,责任追究不严,司法功能不彰。
二、国外环境健康经验借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健康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美国、韩国和日本以及欧盟在环境与健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定环境与健康战略目标、构建政策法规体系、科学研究等方面都有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而且这些国家基于自身强大的科技支撑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形成了完善的环境与健康的制度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推动环境与健康管理政策的实施。相比较而言,中国环境与健康工作起步较晚。尽管中国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律文化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二者属于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国家在环境与健康领域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对中国构建健全环境与健康的管理体系仍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确立法目的,制定环境与健康法
为了系统地实施以居民健康为核心的环境健康政策,韩国于2008年3月制定了《环境健康法》,并在2014年进行修订。现行的《环境健康法》在第1章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减少健康危害,评估、识别和监测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对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损害,制定本法。”该法确立了以民众健康为核心目标的立法理念,将现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和环境权等理念贯穿始终,是世界各国在环境健康领域第一部系统的环境与健康立法。该法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规范了环境健康管理的政府职责分工,将宪法中“环境权”和“健康权”的概念具体化,并在第3章中规定了要进行与环境相关的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和管理;国民环境健康基础调查、环境相关健康影响的流行病学调查、健康影响评价请愿、政府对环境相关疾病的职责分工、环境健康指标、环境健康信息和统计管理等内容。[11]
(二)确立优先保护原则,明确优先保护领域
为了确保环境与健康战略政策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各国制定了优先保护原则,并明确了优先保护的领域。例如:韩国的《环境健康法》第4条明确规定,为了促进环境与健康,应当遵循“应当优先重视对暴露在环境风险因子中的易感人群例如儿童,以及在环境严重恶化地区的居民;易受环境危险因子影响的易感人群,应当被允许参加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以获得包括风险信息在内的相关数据”等基本原则,并设立了“保护儿童健康”专章,严格规定了儿童活动区域的风险评价管理和儿童产品中有毒等风险物质的使用控制,并要求环境部应当建立与公布影响儿童健康的环境毒性因子的风险信息数据系统等。美国《超级基金法》或《综合环境反应补偿责任法》通过国家重点场地名单(NPL)对全国范围内污染最为严重亟须国家优先清理的污染场地予以列明,作为环保署及地方环保机构优先清理和重点防控的对象,以确保美国的环境与公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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