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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结合小麦、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种,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逐步推广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2019年起,逐步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检测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根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状况,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采取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治理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开展林业面源污染防治。各乡镇要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I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市环保局要会同工信、发改、国土、建设和规划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市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国土、建设和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给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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