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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任务清单,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银行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固定污染源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坏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市环保局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国土、农业、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三)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力度,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研、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和区域。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人民银行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省政府安排,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份对各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市园林局和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工信委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市财政、发改、水利、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或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有关要求,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督查局等参与)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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