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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或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l7年起,各重点行业企业要与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按照省统一要求,2017年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市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4.落实监督目标任务。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半年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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