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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9.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配合)
10.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1.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四)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配合)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将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荒山、箐沟、石漠化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配合)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应与有关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措施和责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强化污染源管控。
15.严控工矿污染。加强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在产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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