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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以受污染的耕地为重点,根据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应在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配合)
21.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组织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配合)
22.探索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试点。在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探索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开展试点建设的县区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三、制度保障及措施
(一)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3.完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24.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整合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要统筹有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有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配合)
25.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试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玉溪银监局等配合)
加快推进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玉溪银监局等配合)
26.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危险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有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有关工作。(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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