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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统筹相关财政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探索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或危险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文广新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三)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五)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六)严格考核评估。实施目标责任制。2017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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