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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河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10-26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土壤环境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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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与)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与)

2017年底,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时,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八)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九)严控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审批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控制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数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行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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