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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四)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安全。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及省的相关要求,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五)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溧阳市、金坛区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辖市、区,市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重点行业企业进园入区,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周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业企业应关停污染工段、停产或搬迁。(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六)保障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辖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粮食、果蔬、茶园等敏感作物种植区开展土壤及农产品协同监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及省的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七)严格管控重污染农用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辖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及省的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耕地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及省的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八)加强林地园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茶园、果园、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牵头)。
三、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九)加强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对于已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将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参与)
(十)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制定管控方案,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一)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在组织法定规划编制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市规划局牵头)
国土部门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在土地流转、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国土局牵头)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强化土壤环境污染日常巡查。(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实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
(十二)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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