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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十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辖市、区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水资源、环境容量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城镇空间、农村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区域周边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各辖市区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长江滩涂、沼泽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强对矿石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六)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建立我市在产重点监管企业信息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管道、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方案要明确残留废液、废渣、污水处理站遗留废水及污泥等的处置方案或去向,生产期内包括厂区平面布置、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信息资料,并报所在地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严格工业废物处置监管。全面整治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加强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样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年起,选择有条件区域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参与)
(十七)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进一步优化涉重行业的空间布局,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优先发展含汞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根据国家及省关于涉重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相关要求,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落实国家及省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使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及省的要求。(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十八)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的经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自2017年起,在总结金坛区朱林镇三星村农药瓶(袋)回收示范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乡镇开展农药瓶(袋)回收工作,扩大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面,到2020年,在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推广。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下降5%,化学农药施用总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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