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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九)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氯代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总结我市土壤治理修复工作经验,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在全市推广。(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成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及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检测、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具有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若干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从业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行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一)强化政府主导
市级环保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网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整合市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辖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辖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市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的支持。各辖市、区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结合生态引领区建设,支持武进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武进区人民政府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票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收益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十四)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五)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会、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粮食局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六)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上半年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辖市、区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探索建立我市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三十八)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九)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辖市、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我市正处在高水平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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