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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区)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进金坛区、新北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建设工作,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对其进行规范化封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园林局等参与)
加强污泥处置,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推进新北区城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武进区污泥处置工程、溧阳市利用隧道窑协同资源化处置一般污泥工程等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建设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二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参与)
(二十一)制定治理修复规划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壤环境详查、监测、污染场地调查评估等工作成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项目信息,组织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11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辖市、区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辖市、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及省的要求。(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参与)
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过程中产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运输期间做好记录及监控,禁止随意倾倒堆放,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做好现场管理,落实人员防护;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参与)
七、完善管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三)推进污染场地管理制度建立
根据国家及省污染地块管理相关要求,总结我市已开展的污染场地相关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加强我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的建设。研究并开展我市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相关立法工作。(市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四)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管土壤中铬、镉、汞、铅、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苯系物、氯代烃类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产粮(油)大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工作,针对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针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污染扩散,控制环境风险,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改善环保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化工园区所在地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进行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土壤污染纳入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八、加强科技研发,推动科学治土
(二十六)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鼓励科研院校、企业开展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共性技术研究,研发适用于我市污染场地修复的集成技术及设备。集成市科技计划,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七)加快科研基地建设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创新基地建设。利用我市现有科研院所和高校平台,联合其它地区科研资源,推进我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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