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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特别排放限值”见下表: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轧钢工业“特别排放限值”见下表:
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特别排放限值”见下表: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焦化工业焦炉“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30mg/m3、氮氧化物150mg/m3、颗粒物15mg/m3,见下表:
北极星环保网解读:
此次“特别排放”公告中还特别说明一点: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事实上这份看似“严苛”的文件,对于其中一些行业而言却是“不痛不痒”。早在2017年3月,环保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已经提出过,要求2017年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
而对于火电行业,在“2+26”城市地区早已执行的是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即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和颗粒物10mg/m3。不只是火电,河北省2018年将对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究竟钢铁、焦化等行业的超低排放限值是多少,暂时不得而知。但是从去年年底河南“非电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中,能够看出,“超低排放”限值要比“特别排放”限值严苛的多。以钢铁行业烧结、球团为例,意见稿中“超低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项的限值要求分别是50mg/m3、100mg/m3、20mg/m3,而“特别排放”中这三项的要求是180mg/m3、300mg/m3、40mg/m3,将近差了三倍!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份“特别排放”文件的重要性更多体现在火电、钢铁等之外未做“超低排放”要求的那些行业。
【预告】第二篇:石化、化工、有色行业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将于近日发布,敬请关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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