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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2.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公安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从严查处。(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公安厅参与)
13.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国家直传上报制度,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严禁篡改、伪造数据,确保数据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真实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之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14.建立质量体系。排污单位利用本单位人员、仪器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时,应当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出具监测数据所用仪器设备要经检定或校准之外,还要对其监测机构、人员、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质量保证等要素进行详细描述。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排污单位要对所委托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五)明确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5.强化责任追溯。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16.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六)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7.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如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18.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从重处理。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法院参与)
19.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20.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人员将终身禁入环境监测行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与)
21.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践行绿色发展提高数据质量的宣传,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民政厅参与)
(七)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22.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探索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豫北、豫南、豫东、豫西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提高我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23.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实施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
(二)狠抓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省环境保护厅要将各地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联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动方案落实,加强各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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