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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陶瓷工业(日用、卫生陶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3.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1.3 产品名称
陶瓷分为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其他。
4.3.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建筑陶瓷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折万m2/a),其他陶瓷产品计量单位为万t/a(折万件/a)。
4.3.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3.2.1 名称与种类
陶瓷生产原料分为硬质原料、软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建筑与卫生陶瓷生产硬质原料(瓷石、长石、石英、硅灰石、叶蜡石等)、软质原料(高岭土、球土、瓷土、镁质粘土等)和辅助原料(色釉料等),日用陶瓷硬质原料(长石、石英、瓷石等)、软质原料(高岭土、瓷土、粘土等)和辅助原料等。
陶瓷生产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
其他辅料包括石膏粉、树脂等模具材料,工艺过程添加剂等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等其他。
4.3.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3.2.3 成分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以天然气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3.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3.3.1 废气产排污环节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包括陶瓷窑、干燥窑(室)、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破碎机、烘干机(磨)、抛光机、磨边机、切割机、施釉线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3.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 25464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3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表
4.3.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脱硫设备、半干法脱硫设备、湿法脱硫设备)、氮氧化物减排设施(SNCR系统、SCR系统、其他)。
4.3.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3.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25464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3。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3.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含重金属废水处置还包括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其他)、其他。
4.3.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3.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是指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干燥室(窑、器)、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窑(年产1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日用陶瓷窑(年产2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其余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4 砖瓦工业
4.4.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4.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4。
表 4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4.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1.3 产品名称
砖瓦分为烧结砖、烧结瓦,非烧结砖见4.8相关规定。
4.4.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砖瓦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折万块标砖/a)。
4.4.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4.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2.1 名称与种类
砖瓦生产原料分为硬质原料、软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烧结砖瓦生产硬质原料(页岩、煤矸石等)、软质原料(粘土、粉煤灰、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等)和辅助原料(外加剂等)等。非烧结砖原料分为水泥、骨料、外加剂、其他等。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
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添加剂等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等。
4.4.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4.2.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硫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4.3.1 废气产污环节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砖瓦焙烧窑及干燥室(窑)、破碎机、粉碎机、对辊机、搅拌机、挤出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4.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29620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5。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5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表
4.4.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脱硫设备、半干法脱硫设备、湿法脱硫设备)、氮氧化物减排设施(SNCR系统、SCR系统、其他)。
4.4.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等。
4.4.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5。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4.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其他)。
4.4.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4.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
4.5.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5.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6、表7。
表 6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沥青防水卷材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7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沥青瓦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5.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3 产品名称
防水建筑材料产品分为沥青防水卷材、沥青瓦和改性沥青。
4.5.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m2/a,t/a。
4.5.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5.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5.2.1 名称与种类
防水建筑材料生产原料分为沥青、胎料(厚纸或玻璃纤维布、石棉布、棉麻织品等)和改性原料(纤维增强材料、橡胶粉、SBS、APP、APAO、软化油、增粘树脂、填充料、其他)。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柴油、重油、其他。
4.5.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5.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3.1 废气产污环节
防水建筑材料生产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保温配料罐、导热油炉、胶体磨、烘干机、浸渍槽(池)、涂油槽(池)、撒布器、自动卷毡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5.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9078、GB 13271、GB16297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8 防水建筑材料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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