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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沥青烟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脱沥青烟设施(洗涤、喷淋、高压电捕、等离子、光催化、化学分解净化、其他)。
4.5.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5.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
4.5.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
4.6.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6.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9、表10、表11、表12。
表 9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10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玻化微珠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11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干混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12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制品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6.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6.1.3 产品名称
隔热和隔音材料产品分为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玻化微珠、干混砂浆类、膨胀珍珠岩类、膨胀蛭石类、其他。
4.6.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隔热和隔音材料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
4.6.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6.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6.2.1 名称与种类
隔热和隔音材料生产原料分为基础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生产原料包括矿渣、玄武岩、焦炭、白云石、硅石和辅助原料;玻化微珠生产原料包括珍珠砂和其他辅助原料;干混类和制品类生产原料包括水泥、河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外加剂、其他辅助原料等。
生产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
4.6.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6.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6.3.1 废气产污环节
隔热和隔音材料废气产污环节包括冲天炉、熔化炉、池窑、离心机、纤维形成室、集棉机、固化炉、切割机、混料机、搅拌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6.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9078、GB 16297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3、表14、表15、表16。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13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表 14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玻化微珠等)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表 15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干混类)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表 16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制品类)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4.6.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除非甲烷总烃、脱硝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脱硫设备、半干法脱硫设备、湿法脱硫设备)、氮氧化物减排设施(SNCR系统、SCR系统、其他)。
4.6.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6.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3、表14、表15、表16。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6.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其他。
4.6.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6.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6.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7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
4.7.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7.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7。
表 17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7.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7.1.3 产品名称
建筑用石加工产品分为大理石、石灰石、花岗石、板岩、砂岩等。
4.7.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m2/a。
4.7.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7.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7.2.1 名称与种类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生产原料分为石材和辅助原料。其中石材包括大理石、石灰华、花岗岩、玄武岩、砂岩等类石材,辅助原料背网、防护剂等。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其他。
4.7.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7.2.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7.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7.3.1 废气产污环节
建筑用石加工过程废气产污环节包括切割、刮胶,背网、打磨、切边、火燃加工、喷砂、斧剁、防护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和车间通风生产设备等。
4.7.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16297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18 建筑用石加工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4.7.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除尘设施包括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
4.7.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等。
4.7.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7.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
4.7.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建筑用石加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建筑用石加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7.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7.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8 其他制品类工业
4.8.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8.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未纳入4.3、4.4、4.5、4.6、4.7的非烧结砖和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9。
表 19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8.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8.1.3 产品名称
其他制品类分为非烧结砖、其他制品,可根据产品类别填写。
4.8.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8.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8.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8.2.1 名称与种类
生产原料分为主要原料和辅助原料。根据企业特点自行填写。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柴油、重油、其他。
4.8.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8.2.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硫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8.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8.3.1 废气产污环节
包括原料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8.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陶瓷砖瓦工业其他制品类排污单位依据GB16297等标准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20。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20 其他制品类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4.8.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除尘设施可包括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
4.8.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可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8.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等标准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20。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8.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
4.8.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8.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8.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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