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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5.1.1 废气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陶瓷制造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对于陶瓷工业其他类、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建筑用石加工工业、其他制品类工业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9078的排放口不对氮氧化物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
5.1.2 废水
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可增加各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
5.1.3 其他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染物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浓度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锅炉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锅炉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 陶瓷工业
5.2.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2.1.1 废气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陶瓷窑及干燥室(窑)、喷雾干燥塔、烘干设备、成形施釉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3。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3.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2.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3.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2 许可排放限值
5.2.2.1 废气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
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21。
a)年许可排放量
1)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注: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间T为(365- ), 为错峰生产天数;对于不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间按照4.3.1.5确定。
表 21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用基准气量表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冬防(现阶段主要指错峰生产)文件等,根据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和产量控制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应当按照新的停产、限产等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
1)重污染天气日许可排放量
重污染天气下,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比例等要求,确定重污染天气下的日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2)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
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布的陶瓷错峰生产文件要求,确定错峰停产期间的月许可排放量为0。
5.2.2.2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5464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3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25464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2。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2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3 砖瓦工业
5.3.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3.1.1 废气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砖瓦焙烧窑炉及烘干系统、成型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5。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4.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3.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4.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3.2 许可排放限值
5.3.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9620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3.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3.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3。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3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4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
5.4.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4.1.1 废气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沥青类防水建筑材料熔炼改性、浸渍、涂油及烘干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的沥青油烟,以及导热油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烟气,具体见表8。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4.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4.2 许可排放限值
5.4.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3271、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4.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4.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4。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4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5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
5.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5.1.1 废气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隔热和隔音材料熔融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及预热炉、膨胀炉、混料机、搅拌机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13、表14、表15、表16。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6.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6.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5.2 许可排放限值
5.5.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5.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5.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5。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5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6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
5.6.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6.1.1 废气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建筑用石切割、打磨、切边、火燃加工、喷砂、斧剁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18。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7.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6.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7.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6.2 许可排放限值
5.6.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6.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6.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6。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6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7 其他制品类
5.7.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7.1.1 废气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混料、搅拌、成型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20。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8.3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7.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8.3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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