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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8.1.2 生产设施信息
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陶瓷砖瓦工业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如:破碎机、磨机、窑、喷雾干燥塔等)、编码、生产负荷等。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如: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搅拌、陈化、成型、焙烧窑等)、编码、生产负荷等。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具体见表38、表39。
表 38 生产设施信息表
表 39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原辅料和燃料信息统计表
8.1.3 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8.1.3.1 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具体包含下列信息:
a)袋收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滤料材质、滤袋数量、滤袋规格型号、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b)电收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c)电袋复合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滤料材质、滤袋数量、滤袋规格型号、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d)湿式电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e)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废水类别、设计处理能力、设计进水水质、设计出水水质、污泥处理方式、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等信息。
f)脱硫、脱硝设施:对应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设计处理污染物浓度限值、设计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
8.1.3.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检查记录、运维记录等信息,具体包含下列信息:
a)DCS或其他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要求
涉及DCS或其他运行系统应保存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注明产品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曲线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除尘DCS或其他曲线:氧含量、烟气量、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2)脱硝DCS或其他曲线(若有):氧含量、烟气量、NOx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还原剂使用量。
3)脱硫DCS或其他曲线(若有):氧含量、烟气量、净烟气SO2浓度(折算)、脱硫剂使用量、烟气出口温度。
b)环保设施检查、维护记录要求
1)除尘设施
除尘设施应每日检查: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
2)脱硫脱硝设施
脱硝、脱硫设施应每天检查:是否与主机同步运行、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3)无组织治理设施应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名称、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4)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天检查:风机、水泵和处理设施等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周记录:药剂名称、药剂投加量、污水处理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回用量。
8.1.3.3 监测记录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应包括表40内容。
表 40 手工监测报表
c)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参见8.1.2和8.1.3.2。
8.1.3.4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
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b)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应适当加密记录频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c)非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每次启、停窑等非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对应时段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具体见表41。
表 41 非正常情况信息记录表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一般原则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排污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8.2.2 报告频次
8.2.2.1 年度执行报告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
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 月/季度执行报告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每月度或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8.2.3 报告内容
8.2.3.1 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
实施简化管理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可简化执行报告编制内容,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第a)至第e)部分。
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具体内容要求见附录A、B。
8.2.3.2 月/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包括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时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9.2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 正常情况
9.2.1.1 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4)核算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
其他大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4)进行核算。
9.2.1.2 主要排放口
a)主要排放口核算方法
1)实测法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有效自动监测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或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公式见式(5)。
3)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品产量、污染物产排污系数等核算陶瓷砖瓦窑的染物的排放量,核算公式见式(7)。
污染物产污系数可参考附录表D.1,待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后,相关产污系数从其规定。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 75进行补遗。
b)核算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为主。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 75进行补遗。
对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对于要求采用自动监控设施而未采用的,按直排进行核算。 9.2.1.3 一般排放口
陶瓷砖瓦工业主要排放口之外的所有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作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量。一般排放口以手工监测实测法为主,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监测频次按照7.5执行。
当周期内某一类污染源中同类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有多组监测数据时,采用加权法核算实际排放量。
采用各监测周期的监测数据,按照本标准提供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分别核算对应周期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
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及方法开展手工监测的,视情形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全厂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对采取本标准中的可行技术且保持正常运行或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按排污系数核算,否则按产污系数核算。核算方法见式(7),相关系数见附录表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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