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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18-05-08 17: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行业陶瓷砖瓦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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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非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窑在启、停窑期间应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记录非正常情况下实时监测数据,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按式(5)核算该时段的各类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计入年实际排放量中。

针对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干燥室(窑、器)、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窑(年产1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日用陶瓷窑(年产2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保持同步运行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按照产污系数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7);二氧化硫按照物料衡算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6)。

9.3 废水

9.3.1 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外排水应按照本标准第七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下式(9)核算各类污染物排放量。

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应按照HJ/T 356补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且未按照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对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总磷、总氮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同上。

9.3.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陶瓷、砖瓦、防水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排污单位等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本标准附录表D.2系数与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的累计排水量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附录表D.2系数待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后,相关产排污系数从其规定。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废气

10.2.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 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各有组织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小时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GB/T 16157、HJ/T 397、HJ/T 55确定监测要求。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格林曼黑度除外)与许可排放浓度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浓度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根据GB/T 16157和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10.2.1.2 非正常情况

喷雾干燥塔启动4小时内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2.2 排放量合规判定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a)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b)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10.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10.3 废水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HJ/T 91确定监测要求,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

2)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的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c)其他

若同一时段既有执法监测数据又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优先使用执法监测数据。

10.4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核发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陶瓷砖瓦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附录A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A.1基本生产信息

基本生产信息包括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参见表A.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至少包括主要原辅料与燃料使用情况、主要产品产量、设备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等基本信息,对于报告周期内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包括治理类型、开工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参见表A.2;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应至少记录各自运行参数,参见表A.3。

A.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

根据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信息,通过关键运行参数说明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参见表A.5内容。

(2)污染治理设施异常运转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内容参见表A.6内容。

如有发生污染事故,排污单位需要说明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报告内容参见表A.4内容。

表A.1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表A.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A.3 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记录

表A.5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

续表

表A.6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A.3自行监测情况

排污单位说明如何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自动监测情况应当说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数据记录总结说明排污单位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应分正常时段排放信息、特殊时段排放信息进行说明。

(1)正常时段排放信息

正常时段排放信息内容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分别填报,参见中表A.7、A.8以及A.9。

表A.7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表A.9 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2)特殊时段排放信息

特殊时段排放信息仅填写有组织排放信息,内容参见表A.10。

表A.10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特殊时段排放信息表

(3)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

排污单位正常时段和特殊时段对于启、停窑等非正常工况,应填写有组织排放信息,内容参见表A.11。

表A.11 非正常工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

A.4台账管理情况

(1)说明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设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措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

(2)对比分析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执行情况,重点说明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

(3)说明生产运行台账是否满足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要求。

若有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的情况,记录表格参见表A.12。

表A.12 台账管理情况表

A.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信息,概述排污单位各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全年、特殊时段、启停机时段许可浓度限值及许可排放量的达标情况。

(1)实际排放量信息

分别填写正常时段和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内容参见表A.13、A.14。

表A.13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

表A.14 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

(2)超标排放信息(有超标情况应逐条填写)

按照废气、废水分别填写超标排放信息报表,内容参见表A.15、A.16。

表A.15 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报表

有其他超标情况的,说明具体超标内容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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