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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及法律适用

2018-09-10 15:35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者:张倬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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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用地排放的污水,主要适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进行管理,但是该标准制定时间较早,已不符合行业监管的需求,在实践中,适用不合时宜的标准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部门陷入实施困境、土壤污染诉讼案件数量升高的情况;

向农用地排放的污泥标准,一般依据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控制,现行有效的标准为:《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CJ/T309-2009),2019年6月1 日起将实施新修订的《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替代原《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三者存在以下区别:

因此,农用污泥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标准,总铜和总锌适用《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在2019年6月1日后,则适用最新的《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判定污泥是否超标。

6. 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该条款为禁止性法律条款。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违法排放上述物质,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达到入罪标准后,还可能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已对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排放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而针对土地复垦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土壤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进行管理,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具体适用还需综合考虑土地复垦前的土地类型,《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土地类型分为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当土地复垦前为建设用地时,不存在法律交叉适用的问题;而当土地复垦前为农用地,那么向农用地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则可能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八十七条中发生法条竞合的问题,即同时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与第八十七条。

我们认为,本条款对于排放行为发生的过程进行了特殊规定,即当超标排放固体废物用于土地复垦时,那么,应当直接适用本条款;如果仅向农用地排放固体废物,而未用于土地复垦,那么就可以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八十七条进行监管。

7. 修复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修复单位转运污染土壤,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反则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进行处罚,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转运的污染土壤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认定为危险废物:应当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合法管理与处置,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例如,危险废物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等。

总之,由于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污染物在环境要素中会不断地转化、迁移,在新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少法律交叉适用的问题,我们也会持续关注,不断更新,欢迎提问和交流。

延伸阅读: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原标题:《土壤污染防治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及法律适用 | 阳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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