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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14554和GB 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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