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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情况期间的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7),式中核算时段为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类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3 废水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10.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3.1.1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 91确定监测要求。
10.3.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 355、HJ/T 356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b) 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3.2 排放量合规判定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指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0.4 废气
10.4.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最大值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除此之外,其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 16157、HJ/T 397、HJ/T 55确定监测要求。
b)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 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根据GB/T 16157和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指“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5.2.4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10.5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A由表A.1~表A.11共11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A.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A.2 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表
表A.3 燃料信息表
表A.4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
表A.5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
表A.6 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信息表
表A.7有组织废气(手工/在线监测)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表
表A.8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表
表A.9 废水监测仪器信息表
表A.10 废水污染物监测结果表
表A.11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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