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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9-17 13:56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乳制品制造工业总氮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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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3.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情况

1) 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2) 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b) 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8.1.3.4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7执行,待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1.3.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

按日记录,1次/日。

b)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按照 8.1.3.1-8.1.3.4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c) 其他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8.1.3.6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按月记录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除此之外,其他记录频次按照8.1.3.1~8.1.3.5中相关要求执行。

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 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1.4.2 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报告周期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8.2.1.1 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2.1.2 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 编制流程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HJ 944执行。

8.2.3 报告内容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HJ 944附录C,编写提纲参见HJ 944附录D。

8.2.3.1 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 信息公开情况;

7.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结论;

11. 附图附件要求。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HJ 860.2附录B。

8.2.3.2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8.2.3.3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中5.3.3,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HJ 860.2附录B。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即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时,按本核算方法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按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

9.2 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 正常情况

9.2.1.1 实测法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装有某项自动监测设备的,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排污单位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得到的污染物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4)。

QQ截图2018091711322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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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下,应按照HJ/T 356补遗。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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