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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9-17 13:56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乳制品制造工业总氮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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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GB 8978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GB 8978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GB 8978附录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气

应依据GB 14554和GB 16297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实行重点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8978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单独排放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式确定。

1) 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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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 废气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无组织排放也不许可排放量。

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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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乳制品制造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水

6.2.1 可行技术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6。

6.2.2 运行管理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应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 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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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废气

6.3.1 可行技术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乳粉、乳清粉、干酪、乳糖生产中的干燥、乳粉生产中的筛粉晾粉、乳粉、乳清粉、乳糖生产中的包装等环节。

乳制品制造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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