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工业废水政策正文

国家环保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9-17 13:56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乳制品制造工业总氮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乳制品制造工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快的重要产业之一,也是推动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产业,乳制品已逐渐成为我国人民生活的必需品。近年来,无论是原料乳产量、乳制品产量、年总产值还是规模以上企业数量都在大幅度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乳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量也逐年增长,并且乳制品制造工业还是我国总氮排放控制的重点行业之一。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现开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单位和个人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请于2018年10月 10 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王焕松、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46

传真:(010)66103146

联 系 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蔡木林(乳制品制造工业)、李敏(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9397、(010)84919597

电子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淇淋生产设施也适用于本标准。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未经加工的生鲜乳的生产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HJ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HJ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乳制品制造工业查看更多>总氮查看更多>生态环境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