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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生产设施编号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包括味精、赖氨酸、谷氨酸、其他食品用氨基酸、柠檬酸、乳酸、衣康酸、其他食品用发酵有机酸、酵母制品、酵母衍生制品、酱油、酱、醋、其他。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
4.3.7 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玉米、大米、木薯干、糖蜜、淀粉、淀粉糖、小麦、豆饼、黄豆、豌豆、蚕豆、面粉、麸皮、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液氨、硫磺、亚硫酸、硫酸、盐酸、液碱、纯碱、石灰石粉、氯化钾、磷酸、糖蜜、酵母、曲、食盐、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沼气、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3/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或元素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 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8978、GB 19430、GB 19431和GB 25462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调味品、发酵制品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6 排放口类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和GB 19431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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