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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9-21 09:46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废水污染物总氮排放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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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QQ截图20180917143213.jpg

4.3.3 生产设施编号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包括味精、赖氨酸、谷氨酸、其他食品用氨基酸、柠檬酸、乳酸、衣康酸、其他食品用发酵有机酸、酵母制品、酵母衍生制品、酱油、酱、醋、其他。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

4.3.7 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玉米、大米、木薯干、糖蜜、淀粉、淀粉糖、小麦、豆饼、黄豆、豌豆、蚕豆、面粉、麸皮、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液氨、硫磺、亚硫酸、硫酸、盐酸、液碱、纯碱、石灰石粉、氯化钾、磷酸、糖蜜、酵母、曲、食盐、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沼气、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3/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或元素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 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8978、GB 19430、GB 19431和GB 25462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调味品、发酵制品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6 排放口类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和GB 19431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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