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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8.1.2 记录内容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A。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2.1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发酵罐、结晶罐等)、编码、生产能力等。
b) 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8.1.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原料系统、主体生产、公用单元等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 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
1) 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 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 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 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
5) 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
6) 其他:用电量等。
b) 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8.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 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
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旋风除尘器: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情况、老化阀门和管道更换、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情况、除臭剂种类。
废水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b) 异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8.1.2.4 监测记录信息
a) 按照本标准7.7执行,待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b)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 HJ/T 373和 HJ 819等规定执行。
8.1.2.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
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c) 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8.1.2.6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台账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无组织排放源应记录治理措施运行、维护情况。
原则上台账记录内容可反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运营及污染治理状况。
8.1.3 记录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8.1.3.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8.1.3.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工况
1) 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2) 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 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 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5) 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b) 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3.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情况
1) 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2) 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b) 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8.1.3.4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7执行,待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1.3.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
按日记录,1次/日。
b)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按照 8.1.3.1-8.1.3.4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c) 其他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8.1.3.6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按月记录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除此之外,其他记录频次按照8.1.3.1~8.1.3.5中相关要求执行。
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 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1.4.2 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报告周期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8.2.1.1 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2.1.2 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 编制流程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HJ 944执行。
8.2.3 编制内容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HJ 944附录C,编写提纲参见HJ 944附录D。
8.2.3.1 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 信息公开情况;
7.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结论;
11. 附图附件要求。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的5.3.1,但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HJ 860.2附录B。
8.2.3.2 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8.2.3.3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中5.3.3,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B。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即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时,按本核算方法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按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
9.2 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 正常情况
9.2.1.1 实测法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装有某项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4)。
9.2.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情况期间的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7),式中核算时段为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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