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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方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环境侵权责任怎样划分;不同起诉主体如何分工和协调;法律制度建设如何兼顾生态和环保?在北京林业大学近日召开的生态文明与自然资源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环境法学领域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环境公益诉讼尚需解决哪些问题?
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环境损害赔偿如何界定?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之一。
2018年8月,社会组织福建绿家园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襄大农牧养殖废水污染汉江,并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无独有偶,2018年7月,天津银监局对当地一家银行做出50万元的罚款,原因是这家银行向环保未达标企业提供融资,且在发放贷款后有失职行为。这是地方银监局首次公开援引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做出处罚。
“银行成排污企业共同被告”,连带责任给金融机构敲响警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认为,应加快绿色信贷法制化进程,修改金融管理相关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加入关于绿色信贷的规定;在可再生能源相关立法中,就绿色信贷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中,就绿色信贷做出规定;或者专门立法,在信贷审批环节,从事前、事中、事后、激励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过程中,银行应当承担哪些环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如何确定?与污染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目前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于文轩认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银行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孙茜去年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访问时,参加了当地一起污染案件的庭审。她发现,澳大利亚近两年对企业环境违法的连带责任进行了修订,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范围。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目的是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数据显示,2018年1月~9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出现了大幅攀升,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另外,除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外,还有由当地政府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不同原告主体之间如何协调,民间组织是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起诉,还是其中一个原告主体先行终止,保障损害赔偿案件顺利进行,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
以罚代刑现象为何一再出现?
在一些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经常判处污染方进行原地生态修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总法律顾问王文勇认为,天然草原被破坏,修复难度非常大。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搞替代性修复,但是替代性修复资金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教授李遐桢认为,面对无法恢复原状的污染地,污染方不应该不赔,还应该赔,赔了以后可以异地修复。
“不能赔了,就不让它赔了,即便异地修复也难以赔偿其生态损失。” 研究刑法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副教授陈冉却认为,这个时候刑罚就有了介入的必要性,更能充分呈现刑法的惩治效果。
陈冉在参与一项对打击环境犯罪司法效果课题研究中发现,行政处罚单位污染,一般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因为刑事处罚中认可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以“罚代刑”现象明显。有数据显示,司法机关对自然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了总案件数的60%以上,大量的案件适用了缓刑。她认为,正是这种“不严不厉”的状态,造成当前环境犯罪频发。
陈冉认为,对环境犯罪的治理必须从重惩罚走向重预防,合理借鉴域外行政刑法模式以及在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等制度,从预防论的角度引入环境犯罪的合规治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量刑激励,建立起环境犯罪预防关,改变之前打击—逃避—再打击的恶性循环。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庄乾龙也同样反对“以罚代刑”的做法。他认为,这不仅违反了重法优位原则,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有损依法行政权威和刑事司法公平正义。针对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衔接中出现的问题,他认为,应做好程序、实体、证据对接,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完善立法,有效解决行政和刑事衔接中的疑难问题,助力当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如何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中国环境立法速度较快,仅仅用了35年的时间,就已基本建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对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比较多,对生态保护的法律比较少;对资源利用的法律比较多,对资源保护的法律比较少;国家层面的立法较强,地方层面的立法较弱。针对现阶段出现的矛盾现象,与会专家提出各自的看法。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韦贵红认为,在以往环境立法过程中,已经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借鉴国外法律制度,需要研究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救济措施等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设计符合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要的法律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周训芳认为,要做好环保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与林草法的衔接,完善相关规定,帮助环境修复工作合规合法。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认为,全面强化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的理念;优化《森林法》的修改,将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一体化考虑。同时,要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加强对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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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进入3月,又到了全国两会时间。根据安排,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2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将于2024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全国政协2023年度好提案,共评选出《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等58件好提案。根据《政协
中国绿发会政研室杨洪兰在会上分享了《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放宽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的建议,主要内容是:以社会组织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出现了骤降的趋势,社会组织不敢诉、不能诉、不想诉的情况普遍突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个法律根源上的问题,即《环境保护法
7月7日,在2023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4+N”案件范围的重要法定领域。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6万件。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9.3万件,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万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
“1月~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4067件,同比上升13.4%。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65505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6年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案件类型趋于多元,法规制度逐渐健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取得长足发展。不过,在赔偿金管理和使用等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多年的老问题尚没有彻底解决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新环保法明确提
什么是“洋垃圾”?对于海关监管部门来说,它主要是指进口固体废物,即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
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厂子是他一个人开的,但在检察官问到原料、设备等细节时,他却闪烁其词——追查源头,涉案15人尽数落网简陋的炼铅炉想靠非法拆解废旧蓄电池炼铅获得高额利润“发家致富”,在没有任何环保资质和设施的情况下非法炼铅,产生大量废气、废渣等造成环境污染。近日,由河北省高阳县检察院提起公
这一次终于成功调解了。8月3日,历经为期一个月的公告期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下正式签署了调解协议。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曲靖铬渣污染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
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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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为配合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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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环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三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七起私益诉讼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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