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二十、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限制生产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建设、交通、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三、原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统一监测网络,或者未保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十四、将原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单位环境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将原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使用燃料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十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
二十七、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十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口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三十、将九十四条修为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修改为“未配备或者未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
三十一、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物焚烧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十二、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七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十三、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十四、其他文字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统一修改为“重点大气污染物”。
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七十五条中的“排放许可证”,统一修改为“排污许可证”。
此外,将条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均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均修改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车、船”均修改为“机动车船”,并根据修改决定对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共同治理、区域联动、损害担责的原则。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并发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做出了六项修改。详情如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其中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源头治理、协同控制;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已由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辽宁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月22日,贵州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修正后《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件全文如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现予以发布。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汇集民智,提高立法质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司法局公开征求《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区域协同和损害担责原则,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
2019年7月2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至此,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都已公布。环境执法人员如何对“有毒有害污染物”进行执法呢?请看法岸环境律师的解读:一、与《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有关的法律规定(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今天,小E介绍《美国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及减排最佳管理技术:炼油厂案例分析》报告第II章工艺排气。概要:对一般工艺排气,美国要求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HAP)浓度≥10mg/m3,且VOCs排放速率≥33kg/d(现有源)或6.8kg/d(新建源)时,须采取末端治理消减98%以上,或排放浓度降至10mg/m3以下。在此基础上,新规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见附件),现予公布。附件:有毒有害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21日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很快就会发布。据悉,2017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委发布了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包含22种化学物质。在此基础上
据获悉,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或将正式发布,这将是我国首次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而从生态环境部今日通报重点区域2018年10-12月环境空气质量有关情况了解到,1-12月“2+26”城市中27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开封同比上升。10-12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涉及的排放行业:《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4个大类。其中,涉及的4个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涉及的14个大类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涉及的排放行业:《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4个大类。其中,涉及的4个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大气名录》出台背景、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林军研究员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大气名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林军: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征求《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近日,天津茶淀司法所开展创文入户法治宣传活动。活动中,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来到社区,走进居民家中,以拉家常的方式向群众讲解创文工作,号召大家继续保持文明行为。同时,通过发放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宣传资料,引导群众学法、守
近日,中铁建发展集团成功中标中国铁建首个大型投建营一体的工业废气污染治理项目——鞍钢股份炼钢总厂超低排放BOT项目。项目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采用BOT模式实施,项目合作期1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0年。实施内容主要为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钢股份)炼钢总厂5条生产线进行超低排放改造。鞍
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发布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工业废气污染防治系统提标技改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项目预算4800万。该项目计划针对企业现有生产车间工业废气污染防治系统实施提标技改,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具体包括(1)对现有生产车间实施密闭改造,同时
铜陵有色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发布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气处理设备评标结果公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为第一预中标单位。该项目需要1台套两级催化燃烧装置以及1台套活性炭吸附装置。
铜陵有色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发布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气处理设备(二次)招标公告,该项目需要1台套两级催化燃烧装置以及1台套活性炭吸附装置。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并拟与中标供应商就该设备采购、售后服务及备件供应等事宜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铜陵有色电子采购系统发布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气处理设备招标公告,该项目需1台套两级催化燃烧装置,1台套活性炭吸附装置。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并拟与中标供应商就该设备采购、售后服务及备件供应等事宜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欢迎满足资格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汇集民智,提高立法质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
铜陵有色集团电子采购(招投标)系统发布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气处理设备评标结果公告,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为第一预中标单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为第二预中标单位。该项目共需要2台套工业废气处理设备,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并提供公司近三年的两级催
中煤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中煤平朔集团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工业废气净化装置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山西普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一、项目名称:平朔集团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工业废气净化装置设备采购二、项目编号:CCTC10231886三、中标候选人:排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万元)工期/交货期第一名山西
铜陵有色集团电子采购(招投标)系统平台发布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气处理设备招标公告,详情如下: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并拟与中标供应商就该设备采购、售后服务及备件供应等事宜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欢迎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索取招标文
铜陵有色电子采购系统发布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气处理设备招标公告,详情如下: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并拟与中标供应商就该设备采购、售后服务及备件供应等事宜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欢迎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投标。1、招标内
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VOCs工业废气治理项目结果公告,蓝东环保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79万元。该项目计划对喷漆房进行改造,建设喷淋塔、过滤系统、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一套。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