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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发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严格界定了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才不予处罚。其中第1-3项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方可免罚;第4-11项明确违法行为必须为首次被发现;第5、8项要求企业必须当场整改方可免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区司法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现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2020年4月30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并领取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九、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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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一图读懂如下所示:
【编者按】近年来,国家推行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首违+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是《行政处罚法》2021年新修订的
8月23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
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郴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共1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清单,符合条件者可免于处罚,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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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首次出台《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等5个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共12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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