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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陕西渭南蒲城县东陈庄某某加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毒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11-12 11:46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危险废物名录污染环境罪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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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得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反馈线索蒲城县孙镇辖区一废弃厂房附近总有刺鼻气味,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废弃厂房内存在生产化工产品二甲酯的加工厂,整个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外的两个土渗坑内倾倒有红褐色废水,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渗坑周边三颗大树树干发黑已成枯死状态,经现场用PH试纸对渗坑内废水测试后,PH值为≤2呈强酸性。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检察联动机制,第一时间现场成立专案组并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分工职责后,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和水土壤监测等,当日公安机关即封锁现场开展调查。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土渗坑内的废水和周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18,同时废水和土壤中均检测出二氯甲烷、甲苯、乙苯等化学物质,因二氯甲烷、甲苯、乙苯具有毒性化学特征,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6 900-401-06 900-402-06)。

经查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该加工厂负责人姜某伙同韩某、韩某某在蒲城县孙镇东陈庄村某某废弃厂房内生产加工化工产品二甲酯,先后生产成品二甲酯300公斤,生产的二甲酯销往江苏等地,生产过程中冲洗反应釜的废水利用塑料软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厂区内两个土渗坑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2021年10月2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将案件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4日蒲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1、落实专项行动,司法紧密协作,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形成高效合力。

2、过程全留痕,执法透明化,重视证据取证和资料收集,为案件下一步办理夯实基础证据支撑。

3、委托第三方辅助执法,使该案件在办理中快速取证、快速办理,在今后办理污染犯罪案件积累宝贵的经验。


原标题:典型案例丨渭南蒲城县东陈庄某某加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毒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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