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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得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反馈线索蒲城县孙镇辖区一废弃厂房附近总有刺鼻气味,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废弃厂房内存在生产化工产品二甲酯的加工厂,整个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外的两个土渗坑内倾倒有红褐色废水,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渗坑周边三颗大树树干发黑已成枯死状态,经现场用PH试纸对渗坑内废水测试后,PH值为≤2呈强酸性。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检察联动机制,第一时间现场成立专案组并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分工职责后,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和水土壤监测等,当日公安机关即封锁现场开展调查。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土渗坑内的废水和周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18,同时废水和土壤中均检测出二氯甲烷、甲苯、乙苯等化学物质,因二氯甲烷、甲苯、乙苯具有毒性化学特征,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6 900-401-06 900-402-06)。
经查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该加工厂负责人姜某伙同韩某、韩某某在蒲城县孙镇东陈庄村某某废弃厂房内生产加工化工产品二甲酯,先后生产成品二甲酯300公斤,生产的二甲酯销往江苏等地,生产过程中冲洗反应釜的废水利用塑料软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厂区内两个土渗坑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2021年10月2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将案件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4日蒲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1、落实专项行动,司法紧密协作,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形成高效合力。
2、过程全留痕,执法透明化,重视证据取证和资料收集,为案件下一步办理夯实基础证据支撑。
3、委托第三方辅助执法,使该案件在办理中快速取证、快速办理,在今后办理污染犯罪案件积累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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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湖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开展“两打”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为持续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发布三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围绕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主观恶意、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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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黑龙江省继续大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协同推进,打击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绥化
“铝熔炼企业产生的大量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理。”江西省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祝志辉介绍说。据了解,铝灰主要成分为金属铝和铝氧化物,其中金属铝含量可达10%—70%,遇水会产生刺激性气体——氨气。近年来,一些非法企业为了节省铝灰处置费用,擅自交给不法分子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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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9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提出表扬。固阳县自然人刘某生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案情简介】2021年8月9日10时,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在固阳县怀朔镇二约地村广源机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高效协同,及时推进案件进展,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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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和基本概念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这些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二、具体区别危险废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
山东省深入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等影响环境安全事件多发、易发态势,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环境健康安全,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济南、枣庄、东营、泰安、临沂、滨州等市的6个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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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
9月30日运城发布2022年运城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录。2022年,运城市共有危废处置、利用和豁免单位19家,危险废物收集单位9家。详情如下:
我司使用铝锭通过高温加热融化后压铸,熔铝过程无添加任何其他化学品,只有铝锭融了,融化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铝渣,有两个疑问:1、这属于危废名录里面的铝灰渣吗?2、名录指出铝灰渣具有反应性,请问是什么物质导致会发生反应?答复内容: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铝材加工过程中,铝锭重熔、
项目概况:苏州市吴江区盛泽环境卫生管理所关于无主一般工业固废接收清运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吴江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9月6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SY2022-WJ-G-0162、项目名称:无主一般工业固废接收清运服务项目3、采
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厅已受理审查完毕。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经营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纬四路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3、法定代表人:乐海龙二、许可内容:1、经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分类评估危险废物企业风险风机,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管,详情如下: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等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放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判处其承担环境损害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26229元,并责令其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一起因非法处置污泥的案件。11月16日,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该公司因为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
废污泥直接在厂区挖坑填埋,造成了所涉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2022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快速了解本次庭审的“来龙去脉”1被告单位因技
近日,梅某、杨某、李某因干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被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并在特定时间内被禁止从事排污行业。
未经审批就非法建设冶炼粗铟生产线,生产过程中还非法外排含重金属的废水,天元区斯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不仅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还对该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1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安徽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县区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网格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作用,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浦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苏0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李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法问答09:污染环境罪中的“公私财产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在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表示,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对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调查报告进行了公布,共有包括2名副省长在内的61名公职人员遭受严肃问责。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就包括了苏州科太环境技术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公司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省内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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