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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1-11-16 13: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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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强化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区域风险管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协同治理,有效管控地下水生态环境风险。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模式与配套政策。

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化开展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及国家地下水考核点周边区域开展专项调查。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网与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到2023年,完成一批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推进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加强监测评估,避免在易污染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可能影响地下水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制定污染防治、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方案,突出协同防治。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与以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逐步探索城市区域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强化高风险的化工类工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继续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强化示范评估。

强化地下水生态保护治理。建立地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实行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五控”制度,严格落实城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要求,加大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力度。到2025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

第四节 深化农村农业环境治理

1.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

引导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农田节水等清洁生产技术,实施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推广增施有机肥,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的节水工程建设。到2025年,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强化地膜减量与回收利用,强制推广新国标合格地膜,在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等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试点,健全废弃地膜回收体系。到2025年,地膜回收率达到85%。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大力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到2025年,当季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深入养殖业污染治理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大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规模化养殖(年出栏生猪5000头规模当量)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推动散养密集区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农户分散养殖的村庄开展粪污堆肥等资源化利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鼓励引进培育粪污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合作社。引导开展种养结合,实现粪肥还田利用。

3.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强各旗县区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成果应用,优先整治黄河流域、重点湖泊及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范围村庄。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监测。以旗县为单位,推进农村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维护和统一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稳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4.深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推进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选择条件较好的旗县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收集与资源化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合理确定垃圾收运处置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旗县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距离城镇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及人口分散的村庄,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鼓励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成熟处理技术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建立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建立属地保洁队伍,强化后续运维。到2025年,全市行政村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工作并逐步拓宽试点范围。

5.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监管

逐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划分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控制单元,以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和监管试点。强化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土壤监测、10万亩以上的农灌用水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污水设施排污口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试点监测。统筹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共享,实现从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互通。

第六章 大力推进环境安全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第一节 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开展核与辐射隐患排查。推进放射源信息化、清单式管理。推进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测井源运输监督检查。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规范管理,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储。加快各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积极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移动通讯基站、广播电视台站、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设施清单。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推广“绿色基站”“绿色变电站”建设。定期对人口密集区重点电磁设施开展适时监督监测,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二节 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及监管能力

1.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鼓励旗县推进机动车维修和拆解行业全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点建设。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促进利用处置设施合理布局,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和贮存情况基本匹配。提升园区、企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鼓励集团企业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推进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积极配合自治区参与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

2.提升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能力

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动态更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强化危险废物全部纳入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管理,提升日常监管、安全处置能力和水平。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校核。鼓励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

3.补齐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短板

完善建设城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难以稳定运行的处置设施,推进全市医疗废物全过程规范管理。健全旗县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延伸覆盖乡镇级以下小型卫生院、门诊医疗废物。鼓励武川县、清水河县等边远旗县发展分散式、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响应机制,完善处置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和设施的储备与建设工作。到2025年,推进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覆盖农村地区,全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第三节 强化重金属及尾矿库污染防治

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落实涉重金属行业减排措施,继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坚持减量替代或等量置换原则,严格重点区域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梳理涉重行业企业与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地区环境质量清单与台账,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

2.开展尾矿与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

以河湖岸线、水库、饮用水源地、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等为重点,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推进制定“一库一策”治理和应急处置方案。严格新建(改、扩)尾矿库环境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加快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

第四节 推进其他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1.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防范环境风险。统筹全市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优惠政策。重点推进粉煤灰、脱硫石膏、尾矿综合利用,有效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附加值与无害化水平。支持粉煤灰、尾矿等充填或回填采空区和矿坑。优先选用粉煤灰作为城市建设、铁路和公路建设等建筑、筑路材料。建立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处置。提高垃圾分类收运能力与水平,构建配套机制制度,推进建设以焚烧为主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建设试点。到2023年,基本实现建城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推进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加大力度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示范。

2.扎实推进白色污染治理

切实加强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强化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增加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绿色产品供给。推进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塑料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禁止城区集贸市场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产品。完善快递包装规范使用,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推行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

第五节 加大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

1.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

深入推进全市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重点在黄河干流、大黑河、哈素海等重要河湖区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推进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全市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点源清单。

2.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控制

逐步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提升全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检测能力。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石化、生物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加快淘汰、限制、减少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鼓励对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和使用、添汞产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第六节 强化环境预警防控与应急

1.加强环境风险应急预警

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逐步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物安全、室内环境健康等领域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生态环境健康公示系统,优先在公园、景区、居住小区等区域公示负氧离子浓度、PM2.5浓度、饮用水水质等环境健康信息。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推进黄河流域、哈素海建设水环境风险预警平台。推进实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化工园区及重点化工企业的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全覆盖。

2.强化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加强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实施全市及各旗县区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编修。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化备案,实现涉危涉重企业全覆盖。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全市及各旗县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完善区域联动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绘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风险“一张图”。加强各旗县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强化应急责任体系,以化工园区为重点,健全防范化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和应急准备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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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一节 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1.落实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落实《呼和浩特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旗县区党委和政府具体抓落实,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推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2.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源头防控、依法排污责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三年监管行动计划,推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等制度,强化各项政策制度落实,压实排污企业生产过程减排责任。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地方法规建设,探索制定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推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探索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修订《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健全环境治理信用管理体系

健全环境治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强化企业“三同时”、自行监测、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整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清洁生产等服务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联动,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构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5.创新生态环境服务多元化模式

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企业化模式转变,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模式、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工业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试点、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等,创新生态环境治理。

第二节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制度全联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提升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鼓励排污权交易实现企业间直接交易,推进企业排污权指标的市场化、资源化,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

2.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积极向国家争取生态补偿、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应对气候变化等资金支持。积极申请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黄河流域治理项目。积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覆盖“山水林田湖草沙”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收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认真落实《呼和浩特市主要流域分段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3.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案例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评价、生态修复等专业化能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只罚不赔、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

4.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保险服务与风险防控,形成化解企业环境风险的保障机制。在高环境风险领域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担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深化旗县区及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提升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与预警能力,完善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温室气体等专项站点及超级站建设,建立全市大气污染立体遥感观测系统。建设融合市地表水和水功能区断面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推动黄河支流大黑河、浑河水质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实施哈素海等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污染通量等专项调查监测。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设置,以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为重点,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健全声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城区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推动旗县区所在地开展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试点开展振动和光环境监测。

2.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

完善固定源监测及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s、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逐步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推动执法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测管融合协同效能。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实施移动源专项监测,推进农业面源试点监测。

3.构建生态质量监测体系

在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以及森林、草原、河流、湿地、湖泊、荒漠等典型生态系统,建立健全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实现全市生态质量地面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遥感监测能力,逐步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开展黄河流域、哈素海水生态监测、评估与生态风险预警。加强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研究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旅游活动生态影响监测评估。

4.强化应急和专项监测

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响应体系,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组织管理,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推进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健全与自治区及相邻盟市环境应急监测联动响应机制。开展温室气体监测。

5.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强化与自治区及驻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交流合作,支撑做实旗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原则,加强业务用房、仪器装备、人员等能力建设,确保满足监管需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备案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市场培育、推动行业自律。加强数据造假打击力度,提升社会监测机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部门合作、资源共享、公众监督工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节 创新生态环境智慧监管

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精细化服务感知、精准化风险识别、网络化行动协作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模式。深入开展系统整合、数据汇聚、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模式,提高办事服务效率。建立情景式生态环境形势研判模式,强化对大气、水、土壤、生态、核与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及各类污染源的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及创新应用。探索建设自主可控的信息网络“大安全”,有效筑牢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

第五节 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实效

1.健全生态环境执法制度

紧抓行政体制改革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遇,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间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划分各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区域交叉执法核查制度,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透明等问题,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健全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严禁“一刀切”。严格“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注重“柔性执法”,探索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执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震慑效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做到“精准把脉、辨证施治”。

2.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模式

组织开展旗县区监督交叉执法等各类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以自动监控为主,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方式,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推进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旗县区监管执法能力、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统一服装、调查取证、移动执法、数据分析、执法用车等装备。严格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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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突出地位,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规划实施管理部门,明确任务牵头部门,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理顺职能、明晰各部门权责,制定落实方案计划,协同推进规划实施,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第二节 开展评估督导

严格规划实施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开展调度。2023年和2025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节 落实资金保障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体制,增强基层生态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依法合规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等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完善绿色发展基金体系及配套机制,统筹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资金管理。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四节 强化人才支撑

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急需紧缺领域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生态环保队伍建设。扩大人才队伍数量,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强旗县区生态环境队伍能力建设,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

第五节 加强社会监督

依法推动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定期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舆论监督,完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畅通新闻媒体沟通机制。扎实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管控,及时妥善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构建幸福城市,不断提升首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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