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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一节 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1.落实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落实《呼和浩特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旗县区党委和政府具体抓落实,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推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2.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源头防控、依法排污责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三年监管行动计划,推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等制度,强化各项政策制度落实,压实排污企业生产过程减排责任。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地方法规建设,探索制定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推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探索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修订《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健全环境治理信用管理体系
健全环境治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强化企业“三同时”、自行监测、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整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清洁生产等服务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联动,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构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5.创新生态环境服务多元化模式
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企业化模式转变,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模式、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工业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试点、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等,创新生态环境治理。
第二节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制度全联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提升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鼓励排污权交易实现企业间直接交易,推进企业排污权指标的市场化、资源化,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
2.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积极向国家争取生态补偿、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应对气候变化等资金支持。积极申请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黄河流域治理项目。积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覆盖“山水林田湖草沙”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收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认真落实《呼和浩特市主要流域分段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3.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案例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评价、生态修复等专业化能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只罚不赔、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
4.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保险服务与风险防控,形成化解企业环境风险的保障机制。在高环境风险领域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担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深化旗县区及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提升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与预警能力,完善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温室气体等专项站点及超级站建设,建立全市大气污染立体遥感观测系统。建设融合市地表水和水功能区断面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推动黄河支流大黑河、浑河水质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实施哈素海等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污染通量等专项调查监测。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设置,以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为重点,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健全声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城区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推动旗县区所在地开展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试点开展振动和光环境监测。
2.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
完善固定源监测及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s、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逐步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推动执法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测管融合协同效能。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实施移动源专项监测,推进农业面源试点监测。
3.构建生态质量监测体系
在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以及森林、草原、河流、湿地、湖泊、荒漠等典型生态系统,建立健全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实现全市生态质量地面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遥感监测能力,逐步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开展黄河流域、哈素海水生态监测、评估与生态风险预警。加强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研究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旅游活动生态影响监测评估。
4.强化应急和专项监测
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响应体系,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组织管理,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推进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健全与自治区及相邻盟市环境应急监测联动响应机制。开展温室气体监测。
5.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强化与自治区及驻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交流合作,支撑做实旗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原则,加强业务用房、仪器装备、人员等能力建设,确保满足监管需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备案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市场培育、推动行业自律。加强数据造假打击力度,提升社会监测机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部门合作、资源共享、公众监督工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节 创新生态环境智慧监管
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精细化服务感知、精准化风险识别、网络化行动协作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模式。深入开展系统整合、数据汇聚、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模式,提高办事服务效率。建立情景式生态环境形势研判模式,强化对大气、水、土壤、生态、核与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及各类污染源的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及创新应用。探索建设自主可控的信息网络“大安全”,有效筑牢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
第五节 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实效
1.健全生态环境执法制度
紧抓行政体制改革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遇,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间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划分各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区域交叉执法核查制度,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透明等问题,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健全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严禁“一刀切”。严格“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注重“柔性执法”,探索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执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震慑效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做到“精准把脉、辨证施治”。
2.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模式
组织开展旗县区监督交叉执法等各类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以自动监控为主,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方式,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推进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旗县区监管执法能力、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统一服装、调查取证、移动执法、数据分析、执法用车等装备。严格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突出地位,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规划实施管理部门,明确任务牵头部门,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理顺职能、明晰各部门权责,制定落实方案计划,协同推进规划实施,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第二节 开展评估督导
严格规划实施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开展调度。2023年和2025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节 落实资金保障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体制,增强基层生态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依法合规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等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完善绿色发展基金体系及配套机制,统筹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资金管理。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四节 强化人才支撑
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急需紧缺领域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生态环保队伍建设。扩大人才队伍数量,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强旗县区生态环境队伍能力建设,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
第五节 加强社会监督
依法推动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定期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舆论监督,完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畅通新闻媒体沟通机制。扎实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管控,及时妥善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构建幸福城市,不断提升首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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