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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五份提案引热议(附明细)

2015-03-04 08:24来源:E20环境平台作者:谷林关键词:污水处理PPP两会环保提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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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

1、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推进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与环境治理、环境惩罚成本联动,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环境执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以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内,责令长期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内开展第三方环境服务。

2、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3、明确企业的权责划分。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等相关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业主方和被委托方相关责权做出明确规定,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4、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尽快制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项目的认定及财务核算办法。针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收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的提案

提案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应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吸收市场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2002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文件,促进了水务和垃圾处理领域PPP模式的应用。但由于模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2007年左右PPP在我国的发展遭遇瓶颈。近年,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公用产品和服务对质量、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再次促进了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的应用。尤其是去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力,PPP模式被空前关注。

市场问题:

PPP模式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其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如下: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在PPP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规的效力层级不高,法规分散化、职能重叠、交叉适用现象严重,整个PPP行业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地方政府由于换届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朝令夕改,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发生变化等多种情况的出现,加大了PPP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程度。

2、项目决策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PPP项目主管部门繁多、政府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项目审批程序复杂,项目决策、管理和实施效率低下。

3、政府信用风险不易控制。某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或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承诺缺乏承受能力的条件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而合同签订后,政府难以履行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如不按时支付项目费用等,直接危害到合作方的利益。

延伸阅读:

【专题】迎接新常态:2015两会节能环保专题报道

原标题: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五份提案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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