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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三大看点 听听专家怎么说

2016-07-28 16:45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键词:环境资源审判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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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微观具体原则制度做支撑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孙佑海

预防为主原则是我国环境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预防为主是个宏观大原则,需要微观的具体原则制度做支撑。近来国外有两项环保具体原则制度对我国影响较大。一是最佳可行技术原则,二是综合环境许可制度。这两项原则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义重大。

最佳可行技术是条件确立的重要决策标准。其基本理念是在技术可能、环境适当和经济可行的最大范围内限制污染。欧盟已为各个行业部门编制了具体的最佳可行技术识别文件。在这些常常篇幅很大的文件中,在考虑当地状况的范围内,最佳可行技术使用一些排放限值加以说明。综合环境许可是一种解决环境与发展冲突的方法,州或市各个部门需要通过许可过程确立各项环境要求,在许可过程中,这些要求通常形成各种条件,用大气和水的最大允许污染排放量以及其他环境方面的限制来表示。

我的建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环境司法道路,基层法院一般不设立环保法庭,将环保法庭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支持最佳可行技术原则采用实体法;审判机关支持综合环境许可制度采用程序法。

论日本西淀川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的借鉴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灿发

大阪西淀川大气污染诉讼从1978年4月20日开始,直到1998年最终解决,先后3次起诉,经历了20年的诉讼过程。该案被告为在西淀川的拥有大型工厂的钢铁、电力、瓦斯、玻璃、化学等日本关西具有代表性的10家大企业,贯穿西淀川区的国道2号线、43号线、阪神高速大阪池田线、大阪西宫线负有设置和管理责任的国家和原道路公团。

在环境诉讼中,大气污染案件处理起来因果关系最难,而且其中涉及到健康损害的赔偿,在国内受理的案件特别少,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第一,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其司法救济问题应当引起我国司法界的重视;第二,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依赖于科学鉴定;第三,群体受害者中特异非公害病者的排除必须由被告举证;第四,不能因为众多小企业的污染责任无法追究就放弃对主要污染源责任的追究;第五,环境共同侵权及其连带责任的认定可以通过排放的一体性和污染对象的一体性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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