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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战峰:13个省市出台政策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6-08-02 08:48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董战峰 程翠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保企业环保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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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类项目试点。

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双方应依法签订环境服务合同。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合理收益。

同时,强化监管,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依托“互联网+”,实现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的互联互通,提高监测能力。

13.福建省

福建省提出,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适当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出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到2020年全省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

各级财政要有效统筹财政资金,对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第三方治理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排专项补助予以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的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补助。

三推行第三方治理尚有难题待解

推行第三方治理对提高污染治理效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保企业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结合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其推广还面临一些难题,急需认清这些核心问题。

责任界定要清晰

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如何承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可见,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责任归属不清,制约机制不健全,相关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可能存在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的现象,甚至相互勾结偷排漏排。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对象是否应该包括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疑问,认为如果监管对象扩大到第三方治污企业,就增加了监管工作的复杂性。排污企业在委托第三方治污后依然承担多重责任,也就缺乏了主动开展第三方治理的动力。

执法能力建设要加强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离不开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第三方治理模式的低成本投入优势只有在守法的环境下才能成立,而当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时,守法环境就会被打破,排污企业很可能选择不治污或不达标排放,第三方治理的“低成本”就没了优势和吸引力,必然会打消排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的积极性。

我国目前环境管理能力不足,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监督工作基础薄弱,人员不足,体制机制不畅,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环境监管难以到位,违规追责不严格,排污企业违规偷排、超标排放现象屡禁不止,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长期不达标排放。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后,环境监管部门如何监管这些企业,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办法、监管程序和服务管理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排污企业治污动力不足,缺乏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的主动性,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基础难以形成。

评价体系要形成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件精神,2014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这意味着从行政审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专业企业进入相关业务领域的门槛,也就是说,任何企业均可以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行业总体尚处于发展阶段,龙头企业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专业企业数量较少,排污企业选取委托合作方时,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如果规制不到位,可能致使市场无序竞争。

原标题: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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