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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迎曙光:让污染者付费 费改税价值体现

2016-09-20 09:27来源:时代周报关键词: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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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瑛告诉记者,排污费环保税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征收单位不一样,税是税务部门征收。因此税的权威会大一些。原来不缴纳排污费是违规行为,现在是违法行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专家组组长倪红日此前表示:“收费和收税,征收力度不同,通过税收立法能更严格、规范地保护环境”。

环保税立法更大的背景是行政费用向法定税收过渡的趋势,也即在全国其他领域正在实施的“费改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提案指出,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现行环保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导致环保效果不显著。

蓝瑛告诉记者,环保税的征税工作相对专业:“征税要符合环境容量的变化,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培养一些相关的专业人员肯定是必要的。”她建议税务部门和环保部要设立联动机制。这一提议在草案中亦有所体现。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由“排污费”变为“环保税”,是与国际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他表示,所有世界范围内的环保税都有一个双重红利在里面,第一个是用经济手段来遏制环境污染排放,第二个是通过遏制污染物排放得到的资金来保护环境。

进入财政系统是进步

草案明确,由税务部门主导征税,环保部门是协助的角色,不直接和纳税人发生关系,而是提供税基数据,由税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二者在行政系统内部是分工负责和监督关系。

“收支两条线的大方向是绝对没错的。”马忠指出,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取,由于是行政收费,排污费被收取上来后,可能不仅用于治污,还会用于环保部门的行政开支,“不够规范”。环保税出台后,税收会进入财政体系,环保部的行政开支将交由财政发放。

蓝瑛向记者提出担忧:“环保部征收排污费已经有一套办法,这些费用都有一定的用途。现在由税务部门来征收,因为税是走财政体系的,所以如果没有附加条款,很难说这部分资金能回到环保部门手上。没有这部分收入,环保部门的经费就少了一块。”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参加了草案的审议,她在意见中亦有些担忧:根据我国税制,如果不作特殊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将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一样,在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开支时也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属性,综合进行预算支出。如果环境税收入不指定资金用途,一方面无法保证现有排污费收入形成的资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环保投入减少;另一方面,也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环保投入渠道。

马忠则表示积极态度:“全国的环保部门并不缺钱。”他认为,全国财政去年用于环保的资金是4800亿元,“足够用了。而且从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结果看,中央财政对环保的倾斜肯定会越来越大”。

治污收费进入财政系统并非从环保税法开始。马忠介绍,事实上东部沿海地区的排污费已经纳入了财政系统,只是西部省份的排污费还是由当地环保部门自己收取,“中央对西部地区采取转移支付,未来费改税后,西部地区环保部门的经费也不用担心。”

马忠认为,排污费升格为环保税,进入财政系统,恰恰体现出进步意义,以及环保税制定的目的。“排污费是行政收费,是环保部门的收入。从根本上讲,企业不排污,环保部门的收入就会减少,这会挫伤环保部门治污的积极性。而环保税是‘有污染才有税’,是鼓励企业不排污。”马忠说,“环保税不是收入税,不是所得税,而是行为税”。

原标题:环保税有望出炉:让污染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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