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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环保垂直管理2017年实行

2016-11-03 09: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保垂直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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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在长江、汉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湖泊、水库、有代表性的地下水体及城市内河布设监测断面(点位)。在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跨界及其入河口考核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络的统一规划和监测点位的调整优化。到2020年,形成覆盖所有重点流域、重点控制单元、重要水体、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行政交界断面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流域污染特征和水质风险,逐步拓展藻类、有机物、重金属等指标。对重要水(流)域开展水生生物监测以及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7年完成所有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新建和改造,实现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根据城市建成区面积及人口数量,增设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在我省主要大气传输通道及边界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区域传输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分析。根据需要,在重点旅游景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增加大气负离子监测指标。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开展道路环境空气污染监测试点。配备大气移动监测车、大气监测无人机、激光雷达等仪器设备,建成大气立体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五)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根据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需求,在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基础上,科学布设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风险较大的工业污染场地、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地球化学敏感区等区域布设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监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到2018年,建成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及土壤功能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六)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实现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开展环境振动监测试点。到2017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七)完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运用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技术手段,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状况监测系统,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价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需要。进一步发挥遥感监测在区域生态风险预警、生态绩效考核、生态补偿、秸秆禁烧、工地扬尘与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执法等工作中的作用。(省环保厅负责)

(八)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总体要求,加强全省三级辐射监测基础建设和重点地级市电磁自动站建设。在完成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国控网点基础上,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放射性水平和土壤放射性水平常规监测由13个市(州)覆盖到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并扩展到部分重点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因子在现有总α、总β基础上增加U、Th、Ra-226等检测分析项目。到2020年,基本建成点位布设合理、监测内容齐全、能够满足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求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九)健全污染源监测网络。各地应明确本辖区内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建立健全覆盖工业与生活污染源、机动车(船)等移动源、畜禽养殖等农业源,秸秆、垃圾、废弃物露天焚烧以及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等污染源的监测网络。重点排污单位应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地方建设污染源监测网络,并对污染源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信息统一发布机制

(十)建立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形成省级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内容、时限和职责,制定生态环境数据集成交换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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