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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公布2月份环境执法情况 通报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7-03-29 15:38来源:天津市环保局关键词:环境违法环境污染犯罪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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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砼搅拌中心锅炉房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案

2017年1月22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宝坻区周良庄镇祥瑞大街北侧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砼搅拌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中心锅炉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宝坻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锅炉房项目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17年2月15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6万元。

五、天津滨海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12月20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滨海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东丽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于 2017年2月1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六、天津市旺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12月23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旺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丽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17年2月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七、天津市鑫兆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7年2月7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兆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石料粉碎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2月22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万元。

八、天津市宝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案件

2017年2月13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危废储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西青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2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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