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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全文)

2017-04-19 11: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保生态文明建设福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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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 继续实施《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城市空气质量 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前十名,使“清新福州”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 名片。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重点区域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 减量替代。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及中石油西 气东输三线管网及接收站工程项目建设。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 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用于工业燃煤炉窑替代。重点区域新建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 使用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 进福清核电建设。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 进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 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推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 统的推广应用。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深入落实《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 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福州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 工程实施方案》,通过推广高效锅炉、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加快淘汰落后锅炉、实施节能环保升级改造、推进燃料结构调整 和扩大集中供热(气)等措施,到 2016 年基本淘汰建成区内 10 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 “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淘汰燃煤锅炉 1000 蒸吨。 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各类开发区以及福清、长乐等 化工、制药、印染等产业聚集区,加快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或清洁 能源替代工程。2017 年全面完成闽清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 程。至 2020 年,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绿色建 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装配式建筑等 技术和装备。

(二)加强工业废气污染治理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 机制。提高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 项目建设,新建项目按规定入驻工业集中区,采用清洁能源。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 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实 施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7 年,全市所有燃煤机组基本完 成超低排放改造。

深化非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污染治理。进一步深 化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焦化、水泥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建成区外所有 1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窑炉应配套低氮燃烧、脱 硫、除尘治理设施,对已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达标 排放的,实施升级改造,按照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全部稳 定达到排放标准。烧结机、球团设备、燃煤锅炉全部取消脱硫设 施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80%以上,鼓励烧结机烟气脱硝 示范工程;现有机械式、湿式除尘器逐步升级为电除尘器或袋式 除尘器,除尘效率达到 97%以上,钢铁、水泥行业应在 2017 年 完成升级改造;所有平板玻璃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浮法玻璃生产线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 70%以上;石化 行业所有催化裂化装置实施催化再生烟气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 到 90%以上,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硫磺回收尾气,提高硫磺回收率。

建成区除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外其他 2 蒸吨及以上锅炉、窑炉及建成区外所有 20 蒸吨以上燃煤、生物质成 型燃料等锅炉均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烧结机、锅炉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实施工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试点,达到燃气排放 水平。

(三)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施工扬尘监管,规范建筑 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实现渣土运输车辆的全过程监控;加强道路 保洁、冲洗力度,确保路面洁净;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 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联合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市容 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严厉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 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保证油烟净化装置 正常有效运行,油烟排放达到规范要求;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露 天烧烤。

强化生物质焚烧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 严禁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杆等 垃圾,严厉查处露天焚烧垃圾行为。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 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结合 VOC 源排放清单研究,开展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调查和监测工作,建成 VOCs 监测体系,掌握 VOC 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

实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改造。2017 年底前基本完 成石化行业 VOCs 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70%以上。 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推进建筑、汽修、家具和干洗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和 执法监管,禁止露天喷涂和露天干燥。2020 年前完成化工园区、 重点港口油码头和液体化工码头有机废气综合整治。

推进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业涂装汽车、船舶、 集装箱、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七大重点行业所有 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其中汽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 机物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80%以上,集装箱、卷材制造企业达到 70%以上,家具、工程机械制造企业达到 60%以上,船舶制造企 业达到 50%以上,钢结构企业达到 40%以上。

(五)加大移动源污染整治力度

全面实施机动车提标工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除摩托车外机动车全面实施国Ⅴ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年 7 月 1 日起,对新生产摩托车全面实施国Ⅳ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生产的三轮汽车实施国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 准,对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柴油车同等污染物排放标 准;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生产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执行国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年 1月 1 日起,对新生产的船舶发动机实施国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 准。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不达标老旧车辆。加大老旧车船淘汰力 度,严格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到 2017 年底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和船舶,基本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 15 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推进油品升级,建立车用、船用燃油管理制度和市场监管。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车柴油。2016 年 1 月 1 日起,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2018 年 1月 1 日起,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 上述普通柴油。加强已有加油站、成品油码头、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 备使用状况的监管。新增加油站、成品油码头、储油库和油罐车 必须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试点平 台。

积极开展低碳港口试点工作,推动福州港绿色港口主题性试 点项目建设,推进港口装卸设备油改电改造。推进大型专业化散 集码头岸电设施设备建设,到 2020 年,福州沿海港口 90%的港 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 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至 2016 年底市区三环 内禁行非绿标车。深入落实《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建立高效的车辆监控体系,强化机动车环保准入、机动车排 气污染定期检测,强化和规范机动车道路抽检、查处等监管工作, 提高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环保标准。

完善城区道路规划,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快畅通工程 建设,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导致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在公共 交通领域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福州市公交车全面更新 为新能源公交车计划,完善新能源汽车相应的充电桩和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便民自行车网络的覆盖范围,优化站 点,力争 2016 年底前覆盖整个建成区范围。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 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未加装 主动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的柴油工程机械。对服务年限 10 至15 年、残值高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服务年限 20 至 35 年、 未超期、残值高的船舶实施 SCR 改造,改造比例达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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