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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下旬,结合本案案情实际,旺苍县检察院认为投毒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为当地生态环境与国有资产,造成危害的结果是鱼类的大量非正常死亡与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作为主管渔业的农业部门具有保护职责,自来水公司作为直接受损的民事主体也更适合民事原告。
旺苍县检察院认真参考借鉴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公益诉讼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6月2日,分别向农业局、自来水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以及赔偿因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停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旺苍县农业局、自来水公司考虑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费用的核算上存在诸多问题困难,而县检察院在“绿色检察”工作中,长期参与类似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决定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6月5日,县农业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分别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援助,指导他们收集相关民事损害赔偿证据,按照诉讼规则和要求积极做好鉴定意见、证据收集、出庭人员等各项诉前准备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直面各种困难:
督促被告履行民事赔偿
然而,“赔偿费用认定难”“赔偿落实执行难”⋯⋯县检察院支持起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难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干警与公安机关就侦查所提取水样中危险物质的检验、投放地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经济损失、死鱼数量等方面多次交换意见,为公益诉讼诉前提出检察建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如何认定毒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破解难题的关键之一。在鱼类死亡损失的认定上,县检察院一方面积极收集鱼类死亡数量证据,同时邀请渔业专家进行认定评估。根据案发周边居民捕获死鱼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毒鱼行为造成鱼类非正常死亡1300斤至1500斤,给当地水文生态带来极大破坏,故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1万尾,修复当地水文生态。
在县自来水公司停水损失认定上,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当月县自来水公司日均供水量进行核算,当月有效取水时间721.3小时,有效取水量599845立方,每小时平均取水量831.6立方,按18%正常水损计算,毒鱼行为造成停水22.40小时(取水点停止抽水时间和恢复抽水时间间隔),造成供水损失15275立方,直接经济损失36495元和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综合考虑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故要求被告人赔偿县自来水公司35000元。
检察官力避就案办案,通过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宣讲教育,让双方都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以及生态危害性,积极落实赔偿。6月13日,为节约司法成本、早日恢复生态,县检察院、法院、农业局、自来水公司与昝加强、罗加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庭前会议,双方就本案刑事与民事部分相互交换了意见,并进行民事调解。委托代理人向县检察院、法院转达了昝加强与罗加认罪服法的积极态度,并主动提出愿意赔偿生态损害等相关费用。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委托代理人当场支付修复生态所需费用5000元以及自来水公司损失35000元。县检察院也将民事责任承担、履行情况纳入刑事量刑评价体系,通过“刑民互证”,建议县法院对被告人昝加强、罗加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7月10日,县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昝加强、罗加等一道,在高洋镇内一水域投放鱼苗10000余尾。同时,还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地群众代表现场监督,此举引起良好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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